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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下篇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5日 栏目:出行安全


四、重点问题说明

(一)确立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

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不科学、产业政策不明确等问题,《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明确了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二)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车辆许可条件和程序

针对各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缺乏统一条件规定的问题,《规定》依据国务院412号令确定的许可事项,在总结地方立法和管理实践基础上,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和实施主体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明确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要求。对于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实行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规范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效衔接,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三是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四)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定》把强化运营服务放在重要突出位置,抓住影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系统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一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及行为准则作出全面细化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是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好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鼓励发展电召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于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流程、平台建设、服务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各类电召服务规范发展。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规定》总结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发展预约出租汽车的经验,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建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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