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曾于1988年6月1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来华旅游者的安全。1989年10月,国家旅游局召开了全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所有旅游安全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忠于职守,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为重振我国的旅游业做出贡献。1990年2月20日,在总结多年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4年1月23日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发布的法规,它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该《办法》分5章17条,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游活动中,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与认识。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发展,也就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为了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使这一工作有专门的机构负责。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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